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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氣功活動站點體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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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氣功活動站點體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2001年11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站點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使用的管理,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9月1日《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體經濟字[1998]36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使用公益金的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第二章公益金的使用範圍

    第三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註冊後方可使用公益金。

    第四條公益金主要用於健身氣功活動站點以下範圍的開支。

     (一)購買錄音器材及其消耗品;

     (二)購置輔導材料;

     (三)培訓有關人員;

     (四)進行站點場地建設;

     (五)其它與站點有直接關係的活動。

    鼓勵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其它公益資金支持健身氣功活動站點開展活動。

第三章公益金使用的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根據活動需要提出公益金使用申請。

    第六條批准健身氣功活動站點註冊的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公益金申請者的使用資格,並編制本轄區公益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第七條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對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匯總,統一上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第八條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复核後,批准使用公益金。

第四章公益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公益金按專款進行管理。

    第十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保證公益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十一條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問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帳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體效益。

    第十二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對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資金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違反財經紀律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範圍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二)不接受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及上級體育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三)虛報或轉移公益金收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對有第十三條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追繳違反規定使用的資金、追究當事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等項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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